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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出台天保工程财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云南省林业厅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天然林保护工程资金管理,提高天保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顺利实施,云南省根据财政部《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有关精神和要求,并结合本省实际,重新制定了《云南省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共分为九章三十二条。第一章主要述了制定本实施细则的依据、适用范围以及天保资金具体内容。
第二章预决算管理明确规定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安排的资金,经省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级次逐级下达。各级财政、主管部门收到资金后,必须于15个工作日内下达到下一级财政或拨付到实施单位。第三章对森林管护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范围明确定义,同时强调公用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森林管护费实际总额的30%。第四章为社会保险补助费部分,第五章为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比老《实施细则》多了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四个险种。
第六章职工分流安置费和职工培训费,在原《实施细则》的基本上新增职工培训费。第七章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实施单位用天保经费购置固定资产、管护站(所)、点建设,单位价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内的必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单位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州市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并强调要对用天保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建立固定资产账卡,定期进行核对。第八章第九章分别是监督与检查和附则部分。
新《实施细则》自2007年6月20日施行,原《云南省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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